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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府辦理「乾溪竹圍二號橋上游左岸堤段改善工程」徵收土地案,土地原所有權人張振等2人因存入國庫保管專戶通知書之函件無法送達,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公告。

刊登日期:2022/2/21
發文日期:2022/2/18
發文字號:府地權一字第1112707766A號
主旨:本府辦理「乾溪竹圍二號橋上游左岸堤段改善工程」徵收土地案,土地原所有權人張振等2人因存入國庫保管專戶通知書之函件無法送達,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公告。
依據: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、80、81條。
公告事項公告: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、80、81條。一、本案土地係奉內政部110年9月16日台內地字第1100265227號函准予徵收,並經本府110年10月21日府地權一字第1102723869A號函辦理公告徵收(公告期間:自110年10月22日起至110年11月21日止共30天)。嗣本府以111年1月24日府地權二字第1112706639、1112706661號函通知存入301保管專戶,惟土地所有權人張振先生等2人因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無法送達,且所查處所不明,致通知函無法送達,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。
二、本案徵收未受領地價補償費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,於111年1月19日存入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國庫保管專戶保管,視同徵收補償完竣,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,逾15年未領取者,即歸屬國庫。土地所有權人於公示送達公告通知之日起欲領款者,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1份、印鑑證明書1份(最近1年內,並於使用目的欄位指定其目的為「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」或「不指
定用途」其中1種)、印鑑章、登記簿相關戶籍謄本、土地所有權狀或相關證明文件至雲林縣政府地政處地權科(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電話:05-5360471)以申請書辦理收件,經審核後再另案通知領取。若土地原所有權人已死亡,請其合法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檢附相關繼承證明文件辦理。如無法親自領款者,亦可委託他人代領,惟除應附前列各項證件外,代領人仍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1份、印章並附委託書2份。
三、公示送達所有權人資料如下:
(一)土地所有權人:張振先生(住址:雲林縣斗六市榴北里4鄰南環路74號),土地標示:斗六市秦寮段757-1地號,保管字號:13603-5,保管日期:111年1月19日。
(二)土地所有權人:張振先生(住址:雲林縣斗六市榴北里4鄰21戶光明路51號),土地標示:斗六市秦寮段759-1地號,保管字號:13604-3,保管日期:111年1月19日。
附件:
  • 乾溪竹圍二號橋上游左岸堤段改善工程公告